[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四)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注意:对服务贸易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依第45条规定,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

2.增加了关于反规避的规定。指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救济措施,所采取的行为。比如规避反倾销的制度。依第50条规定,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三、外汇管理制度

(一)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在我国是外汇的结汇受汇制;即国内的企业在境外的外汇等都要调到境内来。所挣的外汇一定要把它售给银行;如果用汇,就要到银行去购汇。

(二)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还是采用的严格管理制,不是结汇售汇制。

四、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进出境检验检疫的标准

1.有法依法。

2.法律没规定的依合同。

3.法律规定的地域合同的也依合同。

4.法律没规定,合同也没规定的,依据生产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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