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四)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五章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一、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一)关税制度框架

包括三个: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关税条例中的税则。

海关主要对所有进出口运输工具、货物、有监管的权利。

《进出口的关税条例》和《进出口关税税则》,具体的规定了中国在进出口的关税方面,它关税的种类,以及包括计征的依据,完税的价格。

(二)国关税种类及计征依据

我国的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还有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

根据征税方法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二者结合的混合税。征税依据为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到岸价;出口货物以离岸价。

(三)关税的缴纳、退补与减免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收货人;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发货人。关税的退、补、追。退税和补税的时间为一年,追税的时间为三年。

二、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除了适用于货物贸易以外,还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即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新增内容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关于区域合作的内容。在适用的地域上,特别关税和单独关税均不适用对外贸易法。如港奥台都不适用对外贸易法。另外,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

(二)对贸易经营

1.主要包括两点

(1)我国取消了贸易权的审批制,改变为备案登记制。

(2)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遵守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还继续施行现行的管理体制,并且免于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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