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四)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1)申请发起申请发起特别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二是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占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2)自主发起

另外,注意什么情况下中止调查。

(四)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个月。在公告反倾销立案调查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另外,出口经营者还可以作出价格承诺,保证多长时间内将价格升上去。这一承诺由商务部决定是否接受。

第三个措施是终局,征收反倾销税。注意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二是幅度,主要是以倾销幅度为准;三是对谁来征收,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另外,可否追征,是有一定条件的。

2.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复审

是指行政机关自己决定复审。司法审查:法院对被诉方行政行为事实的问题和它的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审查是根据案卷记录来审查。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反倾销的行政性行为负举证的责任,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五)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指的是专向补贴。

(六)保障措施

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

1.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

2.针对正当的贸易行为。

3.有初裁临时性措施和终裁措施。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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