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来源:理财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理财规划师视频    评论


二、本法调整的客体范围
在我国,基金的种类很多,有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国家建设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各自性质、功能不同,立法基础也不同。经过长期调查研究,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本法只调整证券投资基金。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又有许多不同的类别。例如:
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其他投资于不同对象的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
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不同,可以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成长型基金,是指把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投资目标的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当期收入为投资目标的基金。平衡型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长期成长为投资目标的基金。
根据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与信托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股份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基金。信托契约型基金,是指依照信托原理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签订基金合同设立的基金。
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
针对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经反复论证,本法最终确定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金,包括投资于不同对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采用不同运作方式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选择不同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等。私募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为了规范与今后的发展,依照本法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规定,私募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本法的地域管辖范围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由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各该地方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并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属于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地方没有立法权。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本法未被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因此,本法不适用于两个特别行政区。
四、本法与信托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以信托原理为基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也与股票、债券无异,但是本法不可能将信托法和证券法的内容全部纳入。因此,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依法订立基金合同,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合同经依法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法规定,基金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娶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娶支付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但是应当注意,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对此,基金合同不得予以变更。法律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基金合同不得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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