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来源:理财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理财规划师视频    评论


二、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当事人是指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基金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为基金提供资产评估或者验证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超常规发展,投资人队伍不断扩大,其中,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他们缺少必要的资金,没有证券投资经验,出于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任,将自己多年的积蓄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证券投资,期望保值增值,从中获取持续、稳定、合理的收益。他们处于弱势地位,但是他们却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好比养育证券投资基金的甘泉,需要细心呵护。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表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证券投资基金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证券投资基金要发展,必须取信于投资者,必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法律禁止的投资活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并对大会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予以保护。依法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第一要务。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是中小投资者对专业理财和理性投资的需要。依法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利于培养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诚信意识,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减轻银行信贷压力,优化资源配置,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引导投资,活跃交易,防止过度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如何发展资本市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包括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与关心。
上述立法宗旨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本法其他各项规范都是为实现这一立法宗旨服务的。认真领会本法立法宗旨,即可掌握解读本法各项规范的钥匙,为落实本法各项规范,实现本法立法宗旨,提供有益的帮助。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该法律调整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及地域管辖范围。准确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信托原理为基础,而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是与信托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信托法律关系都不能成立。所谓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信托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信托合同,承诺接受委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即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规定,只能是法人,不得为自然人。所谓受益人,是指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受信托利益的人。根据自益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所谓自益信托,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同一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本法中,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基金合同当事人即为信托关系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订立基金合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适用本法,本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遵守。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法就与其有关系的事项作出的规定,也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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