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来源:理财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理财规划师视频    评论


此外,依据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即: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对本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募集的基金财产必须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等。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以信托原理为基础,因此,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为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在自益信托条件下,可以是委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属于自益信托活动,基金份额持有人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为共同受托人。所谓共同受托人,按照信托法的规定,是指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法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特点,基于对广大不特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作了不同于信托法的具体划分。规定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以及按照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实施监督。同时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本条第2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对本条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重要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是国内外民事活动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及其他一系列民事法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重要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地位平等,他们参与民事活动完全出于意思自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地位平等,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依法取得报酬的同时,必须履行忠实、勤勉、尽责义务,并应当对自己的过错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认购基金份额的缴款义务后,才能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参与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执行合同要履行承诺,不说谎,不失信,不弄虚作假,不欺骗对方当事人。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以信托为基础,自然要以信用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出于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最大的诚信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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