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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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则
  • 第2页: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 第3页:第三章 考 试
  • 第4页:第四章 组织考察
  • 第5页:第五章 决定任用
  • 第6页: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 第7页:第七章附则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官方文件: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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