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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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则
  • 第2页: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 第3页:第三章 考 试
  • 第4页:第四章 组织考察
  • 第5页:第五章 决定任用
  • 第6页: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 第7页:第七章附则

第五章 决 定 任 用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 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官方文件: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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