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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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总则
  • 第2页:条件、义务与权利
  • 第3页:职务与级别
  • 第4页:录用
  • 第5页:考 核
  • 第6页:职务任免
  • 第7页:职务升降
  • 第8页:奖 励
  • 第9页:惩 戒
  • 第10页:培 训
  • 第11页:交流与回避
  • 第12页:工资福利保险
  • 第13页:辞职辞退
  • 第14页:退 休
  • 第15页:申诉控告
  • 第16页:职位聘任
  • 第17页:法律责任
  • 第18页:附 则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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