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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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总则
  • 第2页:条件、义务与权利
  • 第3页:职务与级别
  • 第4页:录用
  • 第5页:考 核
  • 第6页:职务任免
  • 第7页:职务升降
  • 第8页:奖 励
  • 第9页:惩 戒
  • 第10页:培 训
  • 第11页:交流与回避
  • 第12页:工资福利保险
  • 第13页:辞职辞退
  • 第14页:退 休
  • 第15页:申诉控告
  • 第16页:职位聘任
  • 第17页:法律责任
  • 第18页:附 则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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