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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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总则
  • 第2页:条件、义务与权利
  • 第3页:职务与级别
  • 第4页:录用
  • 第5页:考 核
  • 第6页:职务任免
  • 第7页:职务升降
  • 第8页:奖 励
  • 第9页:惩 戒
  • 第10页:培 训
  • 第11页:交流与回避
  • 第12页:工资福利保险
  • 第13页:辞职辞退
  • 第14页:退 休
  • 第15页:申诉控告
  • 第16页:职位聘任
  • 第17页:法律责任
  • 第18页:附 则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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