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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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发第三十五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近日公布。该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11日《人民日报》(第十五版)刊发了全文。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对公务员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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