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十一五’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或指导意见”专题之二:北京市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与竞争力
按照“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完成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控制力;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障碍,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良好局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
基本完成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初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基本完成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制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实施步骤。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大型和特大型企业集中。按照精干主业的要求,完成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工作,处理好破产中的各种问题。到2010年,将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逐步改制、重组为具有不同功能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基本完成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所监管企业及其他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尽快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础工程建设,完善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和统计评价体系,加强监管法规制度建设。改革创新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加快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步伐。继续抓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健全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大监督检查成果运用的力度,强化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到2010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导外资、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启动并完成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企转制工作。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要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国有产权的转让,收益收缴以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等途径建立改革成本筹集和支付机制。
(二)垄断行业改革。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和“增量改革、存量试点”的原则,通过开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整合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打破行业垄断,形成有效竞争格局,到2010年初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监管规范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新格局。
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政府资金逐步从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中退出,更多投向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建设和运营。对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资金引导下,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或以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回报补偿。对城市道路等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步实行代建制,有条件的可按照BT(建设--移交)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政府通过补偿机制和回购方式,回报投资者。
整合城市基础设施资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通过行业资源整合,构建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经营。将整合、盘活存量资产所回收的资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非经营性和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生产、供应等辅业从国有企业中剥离出来,实现社会化经营。
加快政府监管体制创新,建立公共监督机制。在逐步弱化政府对基础领域的投资和经营职能的同时,强化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市场监管职能。建立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投融资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增强制订规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控制和事后评价机制,依法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等进行监管,实现政府由直接管理经营者向市场监管者的转变。研究建立公众参与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公共监督机制,对特许经营活动中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保证基础设施项目的公益性。
(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到2010年,全面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展。
完善法律政策环境。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与其它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对待。落实国家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使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联合兴办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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