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聘程序、方案、公告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招聘方案,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省或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负责招聘方案核准备案的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招聘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经费性质、地址;
(二)招聘岗位名称、类别、要求、数量;
(三)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考核方式,考试的时间、内容(或科目),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
(六)体检、考察的要求;
(七)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招聘方案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在核准备案部门的门户网站、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也可以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公告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招聘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方案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招聘方案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原公告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改公告,同时顺延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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