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五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用人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或媒体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向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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