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来源:军转干    发布时间:2012-12-04    军转干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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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军人保险法总则
  • 第2页:军人伤亡保险
  • 第3页:退役养老保险
  • 第4页:退役医疗保险
  • 第5页: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 第6页:军人保险基金
  • 第7页:保险经办与监督
  • 第8页:保险经办与监督
  • 第9页: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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