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务员笔试法律常识精讲:民法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2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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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第2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第3页: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 第4页:物权和所有权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它有两个层次的意思:(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2)它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便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默示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按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1)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可以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2)以民事法律行为一方转移某项民事权利是否请求他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依据,可划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依据,可划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4)以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以一定的形式为依据,可以划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代理及代理权

  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主要特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

  由于代理产生的依据不同,代理可以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这是根据一定身份关系而设定的。(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方面,应当明确代理人的职责:(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方可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完成;(3)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行使代理权时禁止代理权被滥用。(1)禁止自己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2)禁止双方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3)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是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代理权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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