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务员笔试法律常识精讲:民法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2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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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第2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第3页: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 第4页:物权和所有权
  四、物权和所有权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物权的分类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人。(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富。(3)物权的内容是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追及该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优于其他权利先行使的权利。(6)物权保护方法的广泛性。如物权遭受非法侵害时,既可以采用物权上的保护方法,又可以采取债权上的保护方法保护物权。

  2.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照不同的特点可作如下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2)主物权和从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物权;(2)它是唯一完整的物权;(3)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具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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