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42)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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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则
  • 第2页: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 第3页: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 第4页: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 第5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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