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42)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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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则
  • 第2页: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 第3页: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 第4页: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 第5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例题(判断):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答案:√

  解析: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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