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42)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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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则
  • 第2页: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 第3页: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 第4页: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 第5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例题(判断):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答案:√

  解析: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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