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42)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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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则
  • 第2页: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 第3页: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 第4页: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 第5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例题: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A.10

  B.15

  C.30

  D.45

  答案:A

  解析: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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