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集约利用之我见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2.3.3.“严”字当头抓利用
  土地利用是土地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主阵地。必须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全程管理,要抓住规划和用地审批核心环节,严格把住四关,即产业政策关、规划选址关、供地方式关和供地数量关。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农用地转用的总量和速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格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实行一次规划、分批供地的方式,预留发展空间,防止圈而不用。能用存量的不用增量,能少用地的不多用地,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能用其他农用地的不用耕地。应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建设项目,优先保证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及军工项目等重点急需项目和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用地需求。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要坚决不供地。严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供地。有计划地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  
  (1)不断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方式*考试大*
  一是盘活存量、变闲为宝。盘活用而不活的土地,以厂房加层、改造老厂、内部调整和余缺调剂,加强技术改造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等方式从内涵挖掘和集约经营的层面处理好用而不活的土地,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潜在价值。借鉴商品住宅房分割登记发证的成功经验,对工业房地产项目实行分割登记、转让制度。对土地利用率不高的企业,鼓励其进行项目调整或调剂部分土地给急需者使用或易地置换用地。
  二是及时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厂房,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对闲置土地以收取闲置费、依法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等方式进行处理。明确手中持有闲置未开发土地的开发企业,不予参加出让地块竞买。对闲置一年以上未到两年的土地收取土地闲置费;对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囤积圈地的不法开发商,取消其参加新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并予以曝光。依法收回超过两年以上无力开发的闲置土地。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空闲厂房场地,鼓励和引导企业对其进行依法转让或出租。
  三是鼓励因地制宜,建设高层,提高用地效益。严禁建设单层厂房,鼓励准备单独建厂的中小企业联合建厂,大力推行建造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投资强度关,对投资额小于一定数额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规定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得随意降低投资强度。鼓励建设高层住宅、高层写字楼、高层多机关行政楼。严控机关、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道路、绿化等辅助用地面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利用自有土地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土地可以只转不征。引导规模较小的工业项目使用撤乡并镇、中小学布局调整、撤组转户、移民迁建等腾出来的闲置存量土地。另外,对城、镇、村空闲地、“边角料”也应加以合理地开发利用。
  (2)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市场配置、政府调控机制。
  运用地价杠杆调控土地市场,最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做足市场调研,不断规范和扩大公开招标范围,规定有竞争意向的工业用地也要进入招拍挂,以提高用地门槛,增强用地者成本意识。力求规避“勾地”制度带来的弊端,走出“以地生财”、捆绑卖地的误区,扭转经营性用地形式上由“市场”说了算、实质上仍由“市长”说了算的畸形局面,增强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促进“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建设。*考试大*
  定地价与土地利用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低的项目用地,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必要时实施“腾笼换鸟”;对土地投资强度高、在单位面积土地上加层投资的项目用地,给予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鼓励,提高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建立经营性用地上市预审会办制度,精细化确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根据国家九部委规定,自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要求,对拟上市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上市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开工、竣工时间等房地产开发的前置条件的确定,实行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会办审定制度,精细化完善年度土地出让制度,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平衡区域分布,合理布局户型、套型,平抑房价。增加中低价房土地供应量,并根据市场变化,把握好中低价房与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应比例,以及商业用地的市场投放量等问题,切实增强土地上市计划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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