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试题03年综合课试题及答案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历史上不同学者对“法律到底体现谁的意志”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对于这道题,即使考生对教材的内容没有达到了若指掌的程度,也应该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当然,对于系统学习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生来说,这道题十分简单,但对于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来说,确实有一定难度。正确解答这道题的关键只有一个,只要考生知道阿奎那是中世纪的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就不难猜到他认为法律体现的是神的意志,而不是人的意志。

2.答案:A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通常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是一种资源;(2)具有一定的稀缺性;(3)具有可控制性。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有四种:(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原告”、“被告”、“未成年人”都属于法律概念,但并不是法律关系客体。

3.答案:D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立法实践,我国法律的制定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提出法律议案阶段;审议法律议案阶段;表决法律议案阶段;公布法律阶段。可见,起草法律议案并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它可以发生在提出法律议案之前或者之后。

4.答案:D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责任的免除。法律责任的免除简称为免责,是指当行为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免除其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私法的免责条件和公法的免责条件,其中,私法的免责条件又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件和意定免责条件。私法的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公法的法定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外,还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追诉时效、自首或立功以及当事人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公法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认定和追究,不允许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私了”)。

5.答案:C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概念和种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大类。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指引作用主要是法律对本人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评价作用是人们依据法律对他人的行为做出判断和评价。强制作用则是法律对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

6.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宪法分类中的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它的特征在于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的主体是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的。

7.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人格尊严。建国后长期“左”的思想和做法,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民的人权受到大规模的侵犯,人格受到严重侮辱。基于这种教训,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的内容,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的进一步规定。

8.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9.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西周的刑事立法——“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周朝的刑书。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膑)、宫、大辟加上鞭、扑、赎、流四种刑罚,统称九刑。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吕候制作的刑书,又称为甫刑,该内容是在《尚书》一书中得以记载并反映,而不是在《左传》中予以反映,该刑书也不是西周法律的总称。可见,选项ABD都不是正确答案。

10.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改法为律的时间。我国古代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商鞅完成的,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法律观念上的一大进步。本题中,铸刑书是春秋时期郑国的立法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该活动发生于商鞅“改法为律”之前,因此选项A不能选。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私刻的法律规范,该活动也发生于商鞅“改法为律”之前,因此选项B不能选。《法经》作为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虽制定于战国时期,但是《法经》的出台早于商鞅“改法为律”活动,因此选项C也不能选。商鞅变法,颁布《秦律》,该法律正式以律命名,系为我国以律命名法典的开端,该法典并为秦朝沿用,从此,我国历代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律命名,直到清末。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11.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职掌。秦汉时期,廷尉是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职掌全国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大理是夏朝中央司法机构的职掌;大司寇是商朝和西周中央司法机构的职掌;大理寺卿是南北朝北齐以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职掌,到了明朝,大理寺卿成为中央复核机关的职掌。为了复习的方便,在此将中央司法机关职掌(不包括监察机关)的历史沿革简要概括如下: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商朝和西周改称大司寇或者司寇。秦汉时期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最高长官。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作为为长官。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以刑部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兼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以刑部尚书为最高长官。明朝虽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是已经降为慎刑机关。对于上述职掌的变化,希望考生识记。

12.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曹魏律》(又称为《魏律》或者《新律》)。《曹魏律》是三国魏明帝曹睿太和年间颁布的封建成文法典,该部法典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为: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这就改变了汉律中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篇的《具律》在体例安排上既不靠前,也不靠后的弊端;第二,将“八议”制度正式入律;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通过这次改革,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综上分析,选项C是正确答案。注意,不要把《魏律》和《北魏律》混为一谈。为了复习的方便,在此将刑法典总则发展的沿革归纳如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的第六篇《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篇,其位置位于律尾。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类似于刑法总则篇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又不在尾。三国曹魏《新律》(又称为《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靠前,又不靠后的弊端,使得在法典编纂体例上朝着科学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13.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唐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它有利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明刑弼教是明朝法制的指导思想。明初统治者也注意到纲常伦理对于巩固统治的重要性,主张“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即对于顺从其统治的良民用礼教引导,而对于不顺从的顽恶之徒就用法律严惩,因此又称为“明刑弼教”。注意,该法制指导思想在教材中没有提及,这种倾向希望考生注意。“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德主刑辅”是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此外,考生还要掌握教材中提及的清朝一项重要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尚德缓刑”。

14.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审刑院的设立。宋太祖赵筐胤为了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维护皇权和专制主义,在三法司之外设立审刑院,专理狱讼的决劾,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凡是地方上报的案件,也要报审刑院备案。到了宋神宗时期,审刑院撤销,三法司的职权才行恢复。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宣政院是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宋朝没有此机关。大理院是清末司法改革而由大理寺变更而产生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宋朝称大理寺,而不是大理院,况且大理寺属于三法司之一,不是皇帝专门监督司法机关的专门机关。大司徒是商朝和西周时期的司法官名称,而不是机关,况且宋朝没有此名称。

15.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的刑事特别法——《明大诰》。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运用专制权力宣传野蛮法律,无限扩大法律的威慑作用,以预防和减少犯罪,收到强化专制权威的效果,特制定刑事特别法——《明大诰》。明大诰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篇组成,其内容主要是有关严惩官民犯罪的案例汇编和重刑法令。由于《大诰》是御制圣书,因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内容上看,绝大多数轻罪重刑,或者无罪处刑,或者律外酷刑。为了推行《明大诰》的实施,朱元璋采用强制手段对《大诰》进行宣传普及,规定有《大诰》一书,依律罪减一等;无《大诰》一书,依律罪加一等。结果讲读《大诰》之风盛行。朱元璋死后,《大诰》逐渐被臣民忘却。综上分析,选项B是正确答案。《大明律》是明朝颁布的正式法典,而不是特别法;《明会典》是行政法典,而不是刑事法律;《问刑条例》出现于明孝宗弘治年间,而不是明太祖朱元璋时期。

16.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对刑律的修订活动。此题出得有误。清末对刑律修订的主要活动是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也是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从本题题干分析,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应当是《大清现行刑律》,但是《大清现行刑律》并不是在1911年颁布的。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那么,选项C似乎是正确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颁布的,而不是清末颁布的。《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颁布的,而不是清朝颁布的。

17.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在上述四个选项中,只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是由参议院三读通过的。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这是一道记忆性题。

18.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对民商事立法实行“民商合一”编纂体例的确立。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民商合一”制定原则。其根据是民商法并无确定界限。除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商业登记等不宜编入民法、实行单行立法外,通常属于商法总则及商行为等均编入民法债编,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清末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没有关于民法典编纂的系统工作,谈不上所实行的编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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