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试题03年综合课试题及答案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四、简答题

50.答案: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公法责任则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法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3)根据行为主体实施行为时的名分,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公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因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

(4)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责任的分类问题。如上面答案所归纳的那样,我们通常可以依据四类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其中,希望考生着重掌握第二种分类,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分类。

51.答案: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评析:考查要点是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回答本题应当阐明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并进一步展开说明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

五、分析题

52.答案:该法学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确实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不仅在范围大小上有区别,而且在内容和效力等级上也是存在区别的。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由于它的制定机关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根本依据,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广义的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在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狭义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种最高法律效力的获得,是和它的制定机关(主体)分不开的。在我国,制定法律(狭义)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即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53.答案: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

无数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宪法是在争取和维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斗争中一步一步地生长起来的。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表明了,人的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应以人为目的,宪法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都格格不入。宪法不能无视和践踏人权,不能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是否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法的试金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权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更加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特别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迁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说,“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的真谛。”

评析:考查要点是宪法的特征。回答本题应当阐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并通过实际证明,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保障法。

54.答案:(1)上述几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永远为正统,并永远为臣民尊重并加以拥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不能侵犯;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总之,宪法大纲要巩固君权,同时兼而保护臣民的权利。

(2)《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的起点,也是中国第一个用了“宪法”名义的文件,它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的开端,同时也伴随着中国宪政观念启蒙运动的兴起,因此,该“宪法”文件的颁行具有一定的意义。

(3)《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4)《钦定宪法大纲》的出笼,实际上是清廷在受到国内外强大的压力下进行的,因此不可能体现民意,也不可能维护臣民的权利,相反却规定了众多的义务,所以它不可能挽救清朝的统治。

评析:考查要点是《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一项重要的立宪活动。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的开端。《钦定宪法大纲》也给后来的统治者提供了这样一个经验:从此,无论是谁,都不得不用“宪法”来为自己的统治提供合法依据。考生在回答此分析题时,不能只偏重于对该“宪法”真正实质的阐述,当然,由于《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其主要方面,所以考生就应当在其实质上多下笔墨,这是回答此分析题的关键。

六、论述题

55.答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其中,审判权与检察权被我们统称为司法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都可以被看作是“执行权”,因此容易混为一谈,但是,事实上,两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判断权;而行政权从本质上看,则是一种管理权。

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行政权在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十分强调中立性。司法中立的主要内涵是指法院、法官的态度不应当受到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至少在具体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到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十分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工作效率。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往往是权利的庇护者,如果同一个机构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忙于维护社会正义,显然会极不协调。只有行使判断权的机构持一种中立的态度,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司法中立性的体现必须具有体制上的保障,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司法制度应当建立在将它与行政制度做严格区分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扭转我国司法权严重行政化的现状。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具有不同的含义,司法独立讲的是机构、权力和地位的问题,司法中立讲的是态度、倾向问题。然而,两者又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独立的地位,也不会具有中立的态度。所以,司法应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独立于政府,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在于要独立于行政。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司法的特征问题,也就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问题。司法具有十大特征: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稳定性、专属性、职业性、终极性、交涉性、非服从性和公平优先性。这十大特征之间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考生要想在这道题上得高分,仅仅熟悉教材是不够的,还需要额外掌握一些内容来充实答案,这就要求考生平时多看文章、专著,多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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