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必背简答题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7、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答:(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8、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答: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不仅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属于人民和爱国者范畴的阶层或集团的意志。这种统一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趋于一致。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一方面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意志的有形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体现,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消除了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性分离,公民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9、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
  答: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规定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10、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答:(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生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的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民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文化设施。
  11、简述法在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2)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5)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6)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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