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硕法制史笔记连载汇总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立法概况
  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
  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
  (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其他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
  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4.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五)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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