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硕法制史笔记连载汇总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六.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德主刑用
  2.宽简、稳定、划一
  (二)立法概况
  1.基本法律形式
  (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4.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十恶: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谋反(推翻皇帝)、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无人臣之礼)、不孝(告发或咒骂父母等)、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2)七杀:谋杀(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故杀(非因斗争,无事杀人)、劫杀(因有劫囚而杀人)、豆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误杀(因斗殴误杀旁人)、戏杀(以力共戏而致人于死)、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杀人)
  (3)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4)伤害罪:伤害保辜制度——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者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内的“辜限”内,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
  (5)泄露机密罪:《唐律疏议:职制》归定。泄露给外国,加刑一等。共同泄密,则重惩首犯。
  2.刑罚:五刑——死、流、徒、杖、笞。
  3.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轻罚,私罪重罚。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首犯。首犯重罚。一人犯数罪,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先罚而且判决,又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3)老幼残疾着减刑原则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
  (4)累犯加重原则: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则升一级处刑。“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5)特权原则
  1)议: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
  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五品以上官职等。
  3)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
  4)赊:九品以上官员等。
  5)当: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刑。公罪可加一年。
  6)化外人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2.债权:唐律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或“举取”,形成的债务称为“息债”;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算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指定抵押物称为“指质”,提交抵押物称为“收质”、“典质|”。违约过期不还债者,要负刑事责任。禁止放高利贷。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
  3.婚姻:
  (1)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3)婚姻限制原则:同姓不婚。
  (4)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义绝”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对方进亲属,以及双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义绝”。“合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4.经济法律制度:财政立法——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法为基础制定。后期的两税法,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克服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立法的一次重大改变,对后世影响很大。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审地方死刑案件;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重大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1)起诉:分为两种——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唐律规定,凡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案件的犯罪,该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二是告诉,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代诉,必须逐级告诉,不准越级告诉。还有直诉制度,即通过“邀车驾”或“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诉。
  (2)审判:
  a.重视司法官的审讯方法,实行五听审判法(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b.司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违者负刑事责任。
  c.对皇帝的一时一地而没有上升为“永格”的诏令,不得引用为“后比”。
  d.实行亲属或仇嫌“回避”制度(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上诉、复审和死刑复核制度。上级复审仍不服的,发给“不理伏”。死刑实行复奏制,实行秋冬行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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