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二套精选试题解析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6.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
   B、从重主义原则
   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
   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答案】:A
  【考点分析】:自汉唐推进封建法律儒家化以来,统治者在社会形势相对稳定时期,一直倡导封建地主阶级的开明专制。在制定封建国家的刑事政策与规定刑罚适用原则方面,采取从轻主义的原则。据《汉书·孔光传》载:汉令中有明确规定“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制,明有所讫也”。即以犯罪者犯法时的法律定罪量刑,不以以后法律规定的重法处罚犯罪者。《唐六典》更加明确规定“凡犯罪已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罚”,即从轻处罚为原则,处理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如旧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旧条;新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新的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从轻主义,故选A。
  【注意】:从轻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到了明朝,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明朝在“重典治乱世”的治国方略和刑事政策指导下,明朝为了强化对严重犯罪的刑事打击,放弃了汉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从而采用从新从重主义原则,《大清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是,若犯在以前者,并以新律拟断”。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以新律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大明律》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从而推行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了统治阶级立法的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7.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是
   A、枢密院
   B、宣政院
   C、道教所
   D、大宗正府
  【答案】:B
  【考点分析】:宣政院是元代主持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复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宣政院曾在一些地方设置“行宣政院”,根据元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然有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道教所,执掌和统率道教事务,并审理和道教有关的案件。枢密院,执掌军事大权,兼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级军官的案件。元废大理寺而改置大宗正府,它是由蒙古国初期掌行政的札鲁花赤(断事官)演变而来,《元史·刑法制》载:“诸四怯薛即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指的是它主掌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及京师附近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既独立于刑部,又不受御史台监督,可见,大宗正府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注意】:由于元朝重视宗教,尤其推崇喇嘛教,一般的僧侣和寺庙也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尊贵的地位,享受法定的司法特权,故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涉教案件;另外从以上分析,在中央,元代司法权的分散,各个司法机关各自管理不相统属,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审判效率。
   8.1902年,清政府任命了两位修订法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一位是( )。
   A、张之洞
   B、劳乃宣
   C、刘坤一
   D、伍廷芳
  【答案】:D
  【考点分析】: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侵略的“肘腋之忧”,以及官僚士大夫的阶层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所谓“变法自强之枢纽”的呼声,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举荐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使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清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发布“修订法律、改进司法谕”。1903年设立主持修订法律的机构——修订法律馆,委派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本题中的劳乃宣是清末礼法之争时任江苏提学,为当时礼教派的代表之一。
  【注意】:1902年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后因为伍廷芳未到馆工作,清廷又重新任命沈家本、俞廉三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其事。
   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是由哪个政权公布的?
   A、孙中山政权
   B、袁世凯政权
   C、曹锟政权
   D、蒋介石政权
  【答案】:C
  【考点分析】:孙中山政权即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虽然具有宪法相等的效力,是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袁世凯政权于1914年5月,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与《临时约法》相比,有着根本的差别,是对《临时约法》的倒退和反动。以上两部宪法性文件,或者因时局动乱,或者因政权更迭,而使内容不具有正式宪法性质。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故意炮制,故又称作“贿选宪法”,它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该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第二,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蒋介石政权于1946年11月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施行。其基本精神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如果仅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的上当时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实质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注意】: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几部著名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宪法。中华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是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部公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不要混淆,注意用词区分。
   10.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实行
   A、四级三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二级二审制
  【答案】:B
  【考点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在普通司法机构上基本上沿用北洋政府的司法体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度。1930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二百三十一次会议议决《法院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仿效德国和法国的司法体系,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取消了初级法院的建制。依据该原则1931年公布实施《民事诉讼法》和1932年实施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县市设地方法院,对于民刑第一审案件以及非诉讼事件实施管辖,省设高等法院,其管辖范围为:内乱、外患、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首都设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注意】: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体制前后有变化,依1932年《法院组织法》的公布为标志,其前实行四级三审制,其后实行三级三审制;此外,实际上直到1947年国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法院只占全国县市总数的2/5左右,多数县市仍以设于县政府的县司法处兼理司法;另设立特种刑事法庭,对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进行迫害,适用特种刑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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