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二套精选试题解析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单项选择题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
   A、宋国的“刑器”
   B、邓析的“竹刑”
   C、晋国的“铸刑鼎”
   D、郑国的“铸刑书”
  【答案】:D
  【考点分析】: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晋国的“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宋国的“刑器”,是宋国在战国末期公布的成文法的载体。
  【注意】:本题考查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指郑国子产铸刑书,他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通过公布成文法维护了新兴地主官僚的利益,推动了社会改革和社会进步,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
   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A、《九章律》
   B、《傍章律》
   C、《金布律》
   D、《朝律》
  【答案】:C
  【考点分析】: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的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金布律》是秦律之一,是关于货币财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汉代法律有《金布令》是皇帝发布的涉及货币财物管理的诏令,不属于《汉律》六十篇。
  【注意】:本题考查《汉律》六十篇的主要内容,它们都是汉朝的基本法律。《金布律》是秦律18种之一,是汉以前秦代的行政管理法规,故本题选C。
   3.“亲亲相隐”原则是( )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
   B、汉朝
   C、唐朝
   D、明朝
  【答案】:B
  【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故本题选B。
  【注意】:代表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原则,在汉初有所体现,汉武帝以后,逐渐在司法过程中普遍使用,至汉宣帝正式确立。故此制度不是春秋时期、唐朝、明朝所确立。
   4.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北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律》
  【答案】:C
  【考点分析】: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成为后世法典一项基本制度。以《北魏律》和《北齐律》为代表的北朝刑罚体系在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至北朝后期形成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的刑罚体系,为隋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注意】:封建五刑正式确立于隋《开皇律》,后世封建法典沿袭此制,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北魏律》和《北齐律》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5.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
   A、独坐结婚者
   B、独坐主婚者
   C、结婚、主婚皆坐
   D、结婚、主婚皆不坐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要求考查唐律的民事法律制度——婚姻制度。根据唐律,卑幼的婚姻由祖父母、父母或者期亲尊长主婚,从法律上肯定了尊长的主婚权,规定“嫁娶违律者,祖父母父母主婚,独坐主婚者”。《疏议》曰:“嫁娶违律”是指以下十种情况: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父母被囚嫁娶、同姓为婚、当为袒免亲而嫁娶、娶逃往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于良人为婚“。针对以上十种情况,《疏议》曰:“主父母父母主婚者,如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主婚,嫁娶者无罪”。
  【注意】:本题考查唐代的家庭婚姻制度,强调尊长对卑幼婚姻权,此种权利应合法行使,否则依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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