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二套精选试题解析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判断分析题
   1.“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朝的法律形式。答案正确。
   廷行事: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性与典型性。它是在秦王朝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变通或修改,或者使法律规定更为具体和明了等情况下被使用的,用以弥补法律条文的疏漏与不足。在当时,廷行事已被广泛使用。
  【注意】 中华法系虽然以成文法典作为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判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始终没有抛弃。相反,从秦汉时期开始,历朝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先秦时期,判例法就已萌芽,如在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到了西周,出现了表示判例的“御事”等用语;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为扩大,《左传》和《国语》等文献中曾多处记载了这些运用判例的事件。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以后汉代进一步发展出引经决狱和决事比。到封建社会末期,判例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清代的例甚至取代律的地位。
   2.为责成官吏奉公守法,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从重处刑。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答案错误。
   唐律规定,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对“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为“私罪”。对公罪私罪处罚的原则是公罪处罚从轻,私罪者处罚从重。
  【注意】在中国人治传统之下,吏治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因此从很早开始,中国就十分注重以法治官了。《周礼》中就已含有治官的内容,《尚书》载有“五过之疵”,就是周代对违法失职官员依法处罚的规定。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经过战国、秦汉、至隋唐时期,治官之法已经达到相当严密。唐律区别公罪、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有利于打击官吏徇私,加强责任心,严肃法纪意应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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