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二套精选试题解析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16.中国古代的充军刑创设于( )。
   A.两晋
   B.唐代
   C.宋代
   D.明代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明朝时期的刑罚制度。答案是 D
  充军刑源于秦的谪戍和汉的罪人戍边。唐有加役流,无充军之制,宋代于流罪配役之外,其罪重者,刺字、舂杖、发配。但作为正式刑种出现是在明代。明初由于边境卫所需要充实士兵,于是将犯死刑应减等者,发配边远充军,后成定制,成为重刑苦役制度。这是一种近似流刑但又比流刑重的刑罚,《明史·刑法志》将其列入流刑的重刑。充军刑在明代甚为盛行,《大明律》中规定充军的条文有几十条,此外还颁行了专门的充军条例。充军的地方分为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发四千里)等,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稼者,也以充军发落。充军犯人根据身份在戊地或服劳役,或充当军士。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身死为止),以及“永远”(即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需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算执行完毕)。
  【注意】充军:充指补充军伍,军指分屯边防,是中国古代将罪犯遣送边远地区服役的终身刑或永远刑,被列入流刑的重刑。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强制劳役,不准擅自回乡的刑罚,北齐、北周开始列入五刑之一,是介于徒刑和死刑之间的刑种。明代流刑分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有附加刑并附赎刑,其重者为充军。
  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罪犯从事劳役的刑罚。北周开始正式以徒刑为名列入五刑之一,沿用至清。(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17.元代中央主审机构是( )。
   A.枢密院
   B.大理寺
   C.审刑院
   D.刑部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答案是D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等组成。大宗正府主管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又是最高审判机关,主管除蒙古贵族、僧侣、军官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审理及冤、疑案的复审和死刑复核、录囚等职责。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但对大宗正府没有监察权。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在元朝,并没有设立大理寺,枢密院的职责是专掌军政管理。审刑院是宋代设立的中央司法机关,元未沿用。
  【注意】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历史发从未中断,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各个历史时期法制的内在联系,但不同历史时期,法制又有各自的特色和发展。在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上,既有沿革,又有创新。先秦时,中央司法机关称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司法政令外,还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御史台则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这样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到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是中央审判机关。
   18.汉《九章律》增加的三篇是( )。
   A.杂、兴、厩
   B.户、兴、厩
   C.户、兴、囚
   D.户、兴、讼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汉初的法典编篡情况。答案是B。汉《九章律》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为汉律之核心,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汉朝立国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它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加以编纂,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注意】在中国古代,各政权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篡。法典编篡体例虽有沿袭,但不同时期的法典编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不同而更趋于完善。历代法典在篇章数目、名称上,也多有变化。考生应对这些古代法典多加留意。
   19.在秦代“子盗父母”、“父母擅刑”属于( )。
   A.公罪
   B.私罪
   C.公室告
   D.非公室告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代的诉讼制度。答案是 D
  秦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它人”,即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所谓“非公室告”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即控告子女盗取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凡属“公室告”者,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凡属“非公室告”者,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划分,是封建尊卑伦理关系和主奴等级关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
  【注意】考生注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划分标准和法律后果。
   20.清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法部
   D.最高法院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代的司法机构。答案是 B
  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三法司。刑部“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主要职责是审核地方上的重案,京师发生的笞杖以上是“现审案件”以及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等,是最重要的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平天下之刑名”,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都察院“掌司风纪,察中外百司之职责”主要职责是监察吏治,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加重大案件的会审。
  【注意】 考生注意中央司法机关历代的沿革和职掌的变化,特别是勿将大理寺的职责与刑部的职责相混淆。先秦时,中央司法机关称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还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元朝不设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是中央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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