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天津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十八个考点)


考点四十五、支付结算的概念(2011注意多选题)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考点四十六、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2011注意多选题)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考点四十七、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考点四十八、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2011注意多选题)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单选)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5.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注意判断题)

考点四十九、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2011注意多选题)
(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多选)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判断)

考点五十、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2011注意单题)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考点五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2011注意多选题)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五十二、基本存款账户(2011注意单选题)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判断题)

考点五十三、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2011注意多选、判断题)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多选)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判断)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考点五十四、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2011注意多选题、判断题)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

考点五十五、临时存款账户(2011注意多选、单选题)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资金。
(二)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考点五十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注意多选题)
(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注意】与储蓄账户区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单选题和判断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考点五十七、票据的种类(2011注意多选)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

考点五十八:票据的当事人(2011年注意多选)
1.基本当事人:是指将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

考点五十九:票据签章(2011年注意判断题)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考点六十:票据记载事项(2011年注意单选、多选)
票据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的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该记载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

考点六十一 :银行汇票的概念和基本规定(2011年单选、多选)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相关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4)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判断)
(4)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考点六十二、支票(2011注意单选、多选、判断、综合)
(一)支票的概念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重点)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六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注意】绝对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四)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2.出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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