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贵州省环境保护规划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加强对各级环保部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优化环保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环境监测质量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环境保护重点

  重点流域:红枫湖和百花湖、北盘江流域(重点是拖长江流域)、乌江流域(重点是三岔河流域)和清水江流域,以水环境综合整治为主。

  重点区域:酸雨控制区(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和兴义市,面积5.4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1.1%),其余三个中心城市(六盘水市、毕节市和铜仁市),以大气环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主。

  重点行业: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医药等行业,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重要生态系统: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 "十一五"环境保护主要保障措施

  一、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继续实行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奖惩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职务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领导层逐步走向制度化,逐步开展绿色生产总值核算试点工作。

  建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会审,通报重大决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各级地方政府要明确落实计划、财政、建设、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工商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各部门按职能分工,通力合作,建立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及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适时补充、调整和完善规划。

  二、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科学制定全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循环经济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示范工作,建立一批符合循环经济的资源节约型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发展,倡导社会循环式生产和消费。

  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我省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促进传统工业技术进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规模小、浪费资源和污染严重的造纸、酿造、冶炼、煤炭、建材、火电等企业或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关停力度,积极开展传统产业清洁生产示范和清洁生产审核,落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使企业尽量做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甚至不排放。

  大力推进煤及煤化工、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等资源型产业和传统产业的生态转型,不断提高资源性产品的加工深度,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认真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抓好钢铁、有色、冶金、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降耗减污工作,加快制定节水、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从政策、税收、信贷、资金和环保等方面,扶持节能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依靠科技进步,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强制淘汰和禁止引进能耗物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及装备,大力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依靠高新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导企业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三、坚持预防为主,严格建设项目审批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城市、旅游、区域和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审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把好环境影响评价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在招商引资中,禁止引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和落后技术、设备,坚决防止"先污染,后治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环评审批要求逐项落实。

  严格用地和信贷审核,依法关停规模小、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重点加强煤炭、电力、铝工业、煤化工、磷化工、钢铁、铁合金和电解锰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管。

  四、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力度

  进一步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体系。在"十一五"期间,加快制订区域性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贵州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饮用水源保护等法规、规章,修订《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对全省其他环保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清理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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