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贵州省环境保护规划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没有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项目,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饮用水源、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活动、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予以重点打击。建立完善部门联合环境执法机制和重点案件移送督办机制,对有关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处理违法行为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违法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推动环保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

  加大环境科研投入力度和和对环境科技成果的推广力度,支持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为提高宏观决策和环境管理水平服务。集中力量对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小流域污染综合防治、湖泊水库综合治理、工矿业废水治理、工矿业废渣、烟气脱硫脱氮技术、生态修复以及石漠化防治等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开展科技攻关。

  支持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科学制定和组织实施我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环保产业的管理,在"十一五"期间着力培育3-5家专业化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公司,承接重点污染源、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大力支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强在农业生产方面的环境监测评价工作,为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提供产地环境质量支撑。

  围绕重点地区、流域和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地制宜地开发、引进和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建设一批示范工程,避免低水平和重复性的研究。

  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完善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环保市场运作规则,大力发展环保咨询服务业,开展环境咨询单位资质认可,重点推行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ISO14000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规划等职业资格制度。

  六、充分利用经济政策手段,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

  认真落实有关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注重运用价格、财税、金融手段促进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稳妥地推动水价、电价和油气价格改革。

  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和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加快制定我省煤层气、焦炉煤气、煤矸石发电以及脱硫电厂的优惠政策,在城市内严禁使用粘土砖,在城郊和道路可视范围内严禁开山采石。

  七、建立并完善环保投入保障机制,多元化、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制度,政府、社会、企业、组织和个人按照自身职责和义务共同承担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发挥环保投入主体作用,相应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科目,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占公共支出的比例,将环保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城市建设、技术改造、土地、水利、矿产开发等方面,保证环境保护资金需求,使全省环境保护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2%以上。各级政府公共财政资金向环境保护倾斜,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用于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恢复和环保监测、监察、宣教、信息与科研等能力建设。

  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宽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促使污染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广泛吸收各种社会资本进入环保行业和领域,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公用事业市场体系和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全面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完善收费机制,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率。全面征收城镇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费用,满足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需要,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向企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切实提高处理设施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八、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环境友好企业等创建活动,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大众化。开展创建节约型政府、节约型城市、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等活动,强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资源能源节约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可持续的生产消费观。

  建立多种渠道,加强信息沟通,增加环境管理透明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公布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信息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环保规划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完善群众来访接待制度,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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