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几个核心考点
四、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和计算步骤
(一)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解释】并非所有房地产赠与行为均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只包括:(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不动产无偿赠与、继承相关税金总结
情形 |
具体规定 |
|
营业税 |
单位 |
√ |
个人 |
下列4种情形免,其他应当缴纳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
契税 |
赠与 |
√ |
继承 |
× |
|
土地增值税 |
赠与 |
下列两种情形不征,其他征: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
继承 |
× |
2.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一般情况:暂免
所投资、联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所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
(2)房地产交换
一般情况:√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
(3)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
建成后转让:√
(4)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房地产的抵押
抵押期间:×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的:√
契税与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的比较
|
契税 |
土地增值税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
√ |
√ |
房屋买卖 |
√ |
√ |
房屋增与 |
√ |
2种情况不交,其他交 |
房屋继承 |
× |
× |
交换 |
√(等价交换免) |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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