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师·初级经济法·黄洁询专题班·专题五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几个比较有特色的考点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3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易混考点辨析

【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税目辨析

1.劳动分红VS投资分红

(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2)投资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税。

2.补贴、津贴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2)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按规定扣除一定标准后征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其他各种名目的补贴、津贴,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的各项收入

(1)离退休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2)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辨析:个人兼职收入VS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营销奖励

(1)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工资、薪金所得

关键看奖励对象

                 非雇员:劳务报酬所得

5.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2)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3)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车承包或承租:工资薪金所得

 

关键看运营方式   挂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运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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