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师·初级经济法·黄洁询专题班·专题五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几个比较有特色的考点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3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专题五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几个比较有特色的考点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

判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1)住所标准;(2)居住时间标准。两个标准“满足其一”即为居民纳税人,两个标准均不满足的是非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该纳税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1)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2)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纳税义务

一般情况下,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履行“全面”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定

类型

判断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全面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2)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答案】C

【解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其中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1)选项AB:未能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2)选项D:既未满足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的条件,也未满足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规定;(3)选项C: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临时离境仅28天(即使全部发生在2009年度,也没有超过一次30日的限制),可以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该纳税人2009年度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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