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作年限
1.月工资(一般由题目直接给定)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工作年限
(1)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最早计算至2008年1月1日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限: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注意要分段计算。
①2008年1月1日以前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
②2008年1月1日以后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3)涉及工作调动时,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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