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

  银行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买卖金融债券;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不定期证明文件。保险业务许可证分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设计、印制、颁发、扣缴、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扣押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保险机构的名称、编号、机构性质及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限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将保险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有丢失,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行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声明向原发证行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保险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文件,均应以中文印制,若因业务需要,可以附用外文,但中、外文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第四十一条 保险的主要险种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险种。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对主要险种进行调整。

  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保险公司分公司拟定的其他险条款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对申报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者,视为认可。

  保险公司支公司和办事处不得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申报备案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文本一式5份;

  保险产品的市场预测,保险标的最近3年的损失资料、预定保险赔付率、预定各项管理费用及预定利润率;

  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及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备案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文本一式5份;

  保险产品的市场预测,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预定利润率及使用的生命表;

  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退保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