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申报备案的新险种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半年的新险种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是经营此险种。

  第四十六条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保险公司对同一险种必须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的幅度。费率上下浮动幅度最高均为30%,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年赔付率、费用率及利润率等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最短为10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务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实际资产为其总资产减除以下项目后的余额。

  除预付赔款外的各种预付款;

  递延资产;

  无形资产;

  低值易耗品;

  应收款中实际已形成呆帐的部分;

  有价证券取得成本超过当前市场价格的部分;

  资金运用中已形成呆帐的部分;

  不动产、固定资产的十分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资产,或在变现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部分。

  保险公司的实际负债为总资产减除实收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与未分配盈余后的余额。

  第五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小于或等于人民币2亿元,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2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自留保费的三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当上一年度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自留净保费的四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第五十一条 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标准为:

  当实际负债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1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四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10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2.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六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八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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