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是开业一年以上,且业绩良好、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有完善的内容管理制度、无严重违规行为、无大案要案。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增加数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1亿元,可在业务活动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

  分公司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5000万元,可以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个办事处。

  保险公司在同一城市只能设立一个分公司。

  第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业绩良好的前提下,支公司保费收达到人民币4000万元,可申请更名为分公司;办事外保费收入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更名为支公司。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更名实行两级审批。

  (一)下列机构的设立和更名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支公司改称为分公司;

  保险公司代表处;

  试办性保险机构。

  (二)下列机构的设立和更名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

  支公司;

  办事处及其更名为支公司;

  营业部及其更名为支公司。

  批准筹建支公司或办事处更名为支公司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备案文件后30天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第九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条 申请筹建保险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筹建申请报告;

  筹建可行性报告;

  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筹建负责人简历;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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