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特种设备的概念
- 第2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3页: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 第4页: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 第5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 第6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
- 第7页: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 第8页:应负的法律责任(1)
- 第9页:应负的法律责任(2)
- 第10页:应负的法律责任(3)
六、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一)事故种类划分
1.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4.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应急预案及演炼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三)事故抢救及报告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四)事故调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事故批复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