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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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特种设备的概念
  • 第2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3页: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 第4页: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 第5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 第6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
  • 第7页: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 第8页:应负的法律责任(1)
  • 第9页:应负的法律责任(2)
  • 第10页:应负的法律责任(3)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
  1.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职业准则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3.事故隐患报告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投诉监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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