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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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特种设备的概念
  • 第2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3页: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 第4页: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 第5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 第6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
  • 第7页: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 第8页:应负的法律责任(1)
  • 第9页:应负的法律责任(2)
  • 第10页:应负的法律责任(3)
  (四)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1)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2)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五)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2)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2)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3)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7)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8)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9)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0)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销的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八)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2)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3)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及时抢救及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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