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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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有毒物品作业的基本规定
  • 第2页: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 第3页:劳动过程的防护
  • 第4页:职业健康监护
  • 第5页: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 第6页:监督管理
  • 第7页:法律责任(1)
  • 第8页:法律责任(2)
  • 第9页:法律责任(3)
  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紧急撤离权、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获得资料的权利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1.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阅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权利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者的义务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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