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煤矿、非
  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二)安全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重新上岗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也必须对相应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国家专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这是一条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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