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六、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考核发证
  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是实施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七、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培训职责的处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l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弄虚作假记录档案及证书的处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理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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