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通常指工业、矿业、。商业和贸易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些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除此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不适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单位是个中性词,不同于企业,即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或者其经济组织都可以称作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从而促进安全生产。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三)从业人员的范围及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规定,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全体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法律对不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对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与其他行业有不同的要求,煤矿等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其他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要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专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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