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外执行的决定
依据本《规定》第57条的规定,所外执行由地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决定。在具体的实践中,所外执行决定的作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收到所外执行申请。对于这类情况,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所外执行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决定劳动教养的同时作出是否同意所外执行的决定,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一并载明。
(2)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以后,被劳动教养人员被投送到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以前收到所外执行申请的,则应由本级法制部门对所外执行申请进行审核,并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同意所外执行的决定。
对于这种情况,本《规定》另行作出了有关期间的规定。如本《规定》第57条第2款规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应在收到所外执行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所外执行的决定;该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日内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或者不予所外执行决定书》送达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则应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的5日内,
将该决定书送达所外执行申请人。
4.所外执行决定的执行
(1)所外执行决定的送达。依据本《规定》第58条的规定,对批准劳动教养的同时决定所外执行的,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对于批准劳动教养后决定所外执行的,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通知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2)所外执行的方法。对被决定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监管,本《规定》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的:
一是依据本《规定》第60条的规定,对所外执行的被劳动教养人员,由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会同其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帮教。被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每隔半年对其考察一次,并将考察情况书面报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
二是依据本《规定》第59条的规定,所外执行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帮教。②每隔三个月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③确因治病、探亲等特殊情况需要到所居住的县、市以外地方的,必须报经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④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决定。
(3)所外执行的解除。所外执行的解除,是指所外执行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限届满,有权机关依法对其解除劳动教养。依据本《规定》第64条和第66条的规定,所外执行的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所外执行解除的程序。对依法应解除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劳动教养执行期限届满前的1个月,对所外执行人员进行鉴定。所外执行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对所外执行人员进行鉴定时,应填写《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并附上对所外执行人员的定期考察材料、帮教单位对所外执行人员所作的意见,以及所外执行的被劳动教养人员自己所作的小结。所外执行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将所外执行解除的有关材料报送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由其决定是否解除所外执行劳动教养。
二是原审批劳动教养的机关决定解除劳动教养的,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并应书面通知被劳动教养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三)所外执行的变更和处理
所外执行的变更,是指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的期间遇有法定的情形,而导致劳动教养的所外执行发生变化。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所外执行的撤销
所外执行的撤销,是指所外执行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因符合法定的情形而被决定终止采取所外执行的方式执行其劳动教养,并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其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的情形。依据本《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撤销所外执行:
(1)申请所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所外执行的。
(3)违反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于所外执行的撤销,应由所外执行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批准(可参见本《规定》第63条的规定)。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所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被劳动教养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对于所外执行撤销决定的执行,由原呈报单位负责,即原呈报该劳动教养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所外执行撤销决定后,应将被撤销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投送至专门的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其剩余劳动教养期限。但剩余劳动教养期限不足3个月的除外。如果被撤销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是由于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而骗取所外执行的,其所外执行的期限不发生法律效果,即其劳动教养的期限应重新开始计算。